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冉贵华、何志坚:
本院受理的原告于紫冰诉冉贵华、何志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1284民初4187号,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起诉要点如下:一、被告赔偿原告被损坏摩托车的修车及往返拖车费用3893.4元,可优先由被告冉贵华支付,如冉贵华没有赔偿能力,可由担保被告人何志坚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并定于2023年11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及电话:四会市人民法院民庭梁书记员,0758-3615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