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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1284民初3697号

发布日期: 2023-09-07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4567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刘杵海罗银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诉被告刘杵海罗银英四会海印新都荟商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3697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起诉要点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二、三签订的440707201-2012-20206648714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3542.23元,利息3596.36元,本金罚息24.48元,利息罚息(即复利)41.91元,结清金额为297204.98(暂计至2023519日,之后的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到本息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一、二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3009元;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二提供的借款抵押物【四会市大沙镇马房工业区迎宾大道3号海印尚荟四季住宅1802房】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二上述第2-3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上述第2-3项金额合计为310213.98)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102609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通知。联系电话:0758-36152583615117

二〇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