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刘杵海、罗银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诉被告刘杵海、罗银英、四会海印新都荟商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3697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起诉要点: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二、三签订的440707201-2012-20206648714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3542.23元,利息3596.36元,本金罚息24.48元,利息罚息(即复利)41.91元,结清金额为297204.98元(暂计至2023年5月19日,之后的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到本息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一、二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3009元;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二提供的借款抵押物【四会市大沙镇马房工业区迎宾大道3号海印尚荟四季住宅1栋802房】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二上述第2-3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上述第2-3项金额合计为310213.9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10月26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通知。联系电话:0758-3615258、3615117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