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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洪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诉被告冯洪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4532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原告起诉要点:1.判令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与被告签订的440708500-2012-20151034721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42125元,利息2162.71元,本金罚息31.70元,利息罚息(即复利)20.15元,结清金额为244339.56元(暂计至2023年5月17日,之后的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到本息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1291元;4.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借款抵押物【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2号阳光未来城F5幢1602房】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上述第2-3项金额合计为255630.5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3日15时10分在本院大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