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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燕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与被告张燕萍、张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2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下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与被告张燕萍、张小明于2015年9月18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708500-2032-20151078043);二、被告张燕萍、张小明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清偿借款本金48647.25元、利息1938.69元、本金罚息293.27元、利息复利69.83元,合共50949.04元(暂计至2022年9月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张燕萍、张小明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2000元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对被告张燕萍、张小明提供的位于肇庆高新区工业大街10号大旺国际广场北商场商铺1-127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三判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67.6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燕萍、张小明负担并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迳付给原告。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