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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1284民初4524号

发布日期: 2023-11-13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1289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陈林辉、徐华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被告陈林辉、徐华兰肇庆市东基团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4524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起诉要点: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二、三签订的440707201-2012-20198525688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27671.01元,利息5271.47元,本金罚息9.76元,利息罚息(即复利)44.18元,结清金额为332996.42(暂计至202366日,之后的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到本息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一、二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4172元;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二提供的借款抵押物【四会市东城街道黄岗居委会新元大道3号四季金谷(北区)13403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二上述第2-3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上述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上述第2-3项金额合计为347168.42)。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122809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通知。联系电话:0758-36152583615117

 

二〇二三年 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