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被告李娴、黄纯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与被告李娴、黄纯龙、四会市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1284民初5440号,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起诉要点如下: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414090.45元;三、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至2023年7月20日利息为6226.38元;之后的利息应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至被告一、被告二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四、判令本案原告的律师费11000元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以上本金、利息、律师费暂共计431316.83元;五、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六、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被告二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判令原告有权以位于四会市东城街道黄岗居委会荔枝湾路16号恒福新里程花园12栋3303房的抵押房产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并定于2023年12月2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