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滨:
本院受理原告四会市柏雅珠宝店与被告何冠亨、王志滨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2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志滨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会市柏雅珠宝店(经营者:李志鹏)支付加工费货款36363.42元,并自2023年5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直至付清加工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会市柏雅珠宝店(经营者:李志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