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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文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会市联合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学强、郜晓祥、熊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4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学强、郜晓祥、熊文华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会市联合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清偿货款134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34500元为本金,自2023年3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会市联合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0元、财产保全费1293元,合共46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会市联合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10元、被告马学强、郜晓祥、熊文华负担4073元。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