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冼伟恒:
本院受理原告肇庆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蔓哈顿酒吧有限公司、陈学贤、赖二妹、黄忠勇、冼伟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肇庆市蔓哈顿酒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97622.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97622.53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8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肇庆市蔓哈顿酒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及担保费1000元;三、被告陈学贤、赖二妹、黄忠勇、冼伟恒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肇庆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60元,财产保全费2240元,合87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肇庆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70元,被告肇庆市蔓哈顿酒吧有限公司、陈学贤、赖二妹、黄忠勇、冼伟恒共同负担553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