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锦秋:
本院受理原告四会市金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忠、何锦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5623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80050元)1、判令被告一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7540.44元(从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日);二、判令被告一支付滞纳金3037.87元(滞纳金按每日所欠费用1%0的标准计算,从物业管理服务费逾期之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9月30日):三、判令被告二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2545.12元(从2022年11月4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四、判令被告二支付滞纳金808.10元(滞纳金按每日所欠费用1%0的标准计算,从物业管理服务费逾期之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9月30日)。五、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在本院大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