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海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肇庆市弘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4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海燕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3943.38元给原告肇庆市弘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肇庆市弘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郑海燕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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