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沈德达: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会市华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德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21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会市华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计2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会市华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