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被告方国炳、谌灿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与被告方国炳、谌灿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5455号、(2023)粤1284民初5455-2号民事判决书。(2023)粤1284民初5455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国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清偿信用卡(卡号:6259960298809096)欠款本金21831.86元(上述本金暂计至2023年5月8日);二、被告方国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支付利息633.39元、违约金1156.60元、手续费572.16元 [相关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均暂计至2023年5月8日,之后的计算至被告方国炳付清所欠的全部本息及其他费用之日止,并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收费标准》约定的标准计算,总计不得超过以每期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 计算的总金额];三、被告方国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保全费272元,合计7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方国炳负担。(2023)粤1284民初5455-2号判决如下:一、被告谌灿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清偿信用卡(卡号:6259960091201517)欠款本金6957.17元、信用卡(卡号:6259960335552824)欠款本金7274.40元(上述本金暂计至2023年5月8日);二、被告谌灿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支付信用卡(卡号:6259960091201517)总利息4986.14元、总违约金(含滞纳金)411.39元、总手续费55.45元(本金、利息、违约金均暂计至2023年5月8日),支付信用卡(卡号:6259960335552824)总利息5162.65元、总违约金(含滞纳金)478.28元、总手续费0元[相关的利息、违约金均暂计至2023年5月8日,之后的计算至被告谌灿钢付清所欠的全部本息及其他费用之日止,并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收费标准》约定的标准计算,总计不得超过以每期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 计算的总金额];三、被告谌灿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元,保全费284元,合计7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谌灿钢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