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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梁育飞、梁慧: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与被告梁育飞、梁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11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与被告梁育飞、梁慧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708500-2012-20150794104);二、被告梁育飞、梁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67565.3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11月8日,利息6268.97元、本金罚息107.94元、利息复利79.82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梁育飞、梁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5505元;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对被告梁育飞、梁慧提供的抵押物[位于肇庆市高新区建设一路11号天和豪庭五栋1梯401房,证号:肇旺现他字第20150421]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三判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及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142元(两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育飞、梁慧负担并迳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