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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金颖: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告杨金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269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414元,减半收取3207元、财产保全费2164元,合计53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