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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1284民初4971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24-01-22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4575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黄成强住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金山村委会狮珍村21号):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胜诉被告黄成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4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黄成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永胜支付回金款项56156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56156元为本金,自2022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4.38%向原告支付直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四会法院综合审判庭联系电话:0758-3615203。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