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琼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告张琼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26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琼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清偿借款本金359546.61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7580.63元[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2月28日,之后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按照《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包括罚息、复利)合计计收标准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张琼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支付律师费1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72元,保全申请费2356元,合计共93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琼英负担。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758-3615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