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杵海、罗银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与被告刘杵海、罗银英、四会海印新都荟商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3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杵海、罗银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支付截至2023年10月25日的逾期本金1725.45元、逾期利息7071.03元、罚息97.97元;二、被告刘杵海、罗银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支付律师费3500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对被告刘杵海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四会市大沙镇马房工业区迎宾大道3号海印尚荟四季住宅1栋802房,证号:粤(2020)四会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591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判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及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54元,保全申请费2071.07元,合计共8025.0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杵海、罗银英负担并迳付给原告。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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