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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林辉、徐华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与被告陈林辉、徐华兰、肇庆市东基团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4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与被告陈林辉、徐华兰、肇庆市东基团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707201-2012-20198525688);二、被告陈林辉、徐华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归还借款本金327671.01元、利息5271.47元、本金罚息9.76元、利息复利44.18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6月6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合计计收标准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陈林辉、徐华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支付律师费14172元;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对被告陈林辉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四会市东城街道黄岗居委会新元大道3号四季金谷(北区)13栋403号,证号:粤(2019)四会市不动产证明第0034254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三判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及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08元,保全申请费2256元,合计共87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林辉、徐华兰负担并迳付给原告。 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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