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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被告陈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诉被告陈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4087号-3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清偿信用卡(卡号:6228360127298421)欠款本金17921.1元、总利息9828.98元、总违约金(含滞纳金) 1047.05元、总手续费0元,欠款合计28797.13元(暂计至2023年5月8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龙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5元,保全费318元,合计8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龙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