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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启添(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黄岗镇塘尾村):
本院受理原告杨森海诉被告梁吉林、黄启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电子、直接或留置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5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梁吉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原告杨
森海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和支付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4.2%从2021年6月27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梁吉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原告杨森海支付律师费6000元。三、被告黄启添对被告梁吉林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二月五日
广东省四会市江谷人民法庭:0758-3615134、351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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