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0-07-11   星期六  阴25-32度 欢迎访问四会市人民法院网站

无障碍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告公示 > 送达公告 > 浏览文章

(2023)粤1284民初3690号民事判决书官网公告

发布日期: 2023-12-28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4286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李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与被告李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3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与被告李玉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707201-2012-20195977919);二、被告李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归还借款本金442996.25元,利息7098.19元,本金罚息44.27元,利息罚息63.78元(暂计至2023年5月19日,之后的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李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支付律师费17981元;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对被告李玉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四会市东城街道黄岗居委会德元路5号正黄金色悦府11栋1501号,证号:粤(2021)四会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793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三判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及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61元,由被告李玉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