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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被告刘银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与被告刘银菊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1284民初1433号,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起诉要点如下: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81673.9元和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347.19元、违约金542.1元、手续费1439.22元(暂计至2023年9月18日;之后的违约金、利息、手续费应按照合同约定计至被告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二、判令本案原告的律师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以上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律师费暂共计85002.41元。三、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并定于2024年5月10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