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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昌恒: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四会市林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林罚决字〔2023〕第E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行审14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2023)粤1284行审140号行政裁定书正文第5页正数第11-18行“二、准予强制执行四会市林业局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的四林罚决字〔2023〕第E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第2项处罚事项及关于“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内容,即对被执行人吴昌恒处以罚款169400.62元及加处罚款169400.62元,合共处罚款8801.24元;对被执行人胡玉均处以罚款72600.26元及加处罚款72600.26元,合共处罚款145200.52元。”更正为“准予强制执行四会市林业局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的四林罚决字〔2023〕第E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第2项处罚事项及关于“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内容,即对被执行人吴昌恒处以罚款169400.62元及加处罚款169400.62元,合共处罚款338801.24元;对被执行人胡玉均处以罚款72600.26元及加处罚款72600.26元,合共处罚款145200.52元。”。 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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