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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朱冠任: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告朱冠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26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绿色支行与被告朱冠任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20120170284627);二、被告朱冠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归还借款本金466266.31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8166.86元[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2月28日,之后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且利息复利利率以年利率8.82%为上限];三、被告朱冠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支付律师费11000元;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对被告朱冠任提供的抵押物[位于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58号华阳嘉园4#楼502房,证号:粤(2020)肇庆大旺不动产证明第0004063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三判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及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582元,保全申请费2892元,合计共114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朱冠任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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