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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赵必勇诉被告深圳市宝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奉泽志、广东誉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1284民初9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人民币307561.22元以及违约金15856.70元(违约以307561.22元为基数,子2022年10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3年9月30日为15856.70元,计算公式:307561.22*3.65%*1.5÷360*339天),合计323417.92元;2、请求判决三被告承担财产保全费700元;1-2项共计324117.92元;3、请求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4年5月10日9时45分在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大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电话: 0758-3615240、3615223
地址:广东省四会市大沙镇大沙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