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腾飞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肇庆市创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会市腾飞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会市腾飞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创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6000元;二、被告四会市腾飞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创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718元、诉讼保全保险费1000元;三、原告肇庆市创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120000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合同编号为CXDL-2023-GC0313-SC-0282《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四会市腾飞投资有限公司抢修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