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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建安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会市汇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粤东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粤1284民初786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要点:1.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首期2#、综合楼、商业、大门、地下室(预制桩)工程款185152.38元,并支付利息121005.37元(利息以逾期付款数额为基数,自2018年1月17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止,暂计至2023年6月15日,详细计算见附件);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首期11#(预制桩)工程工程款87455.13元,并支付利息43160.11元(利息以逾期付款数额为基数,自2019年1月17日起按lpr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止,暂计至2023年6月15日,详细计算见附件);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首期4-6#楼预制管桩工程款142753.93元,并支付利息60858.91元(利息以逾期付款数额为基数,自2017年9月26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止,暂计至2023年6月15日,详细计算见附件);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首期1#、3#、7-8#、幼儿园、挡土墙、剩余地下室(预制桩)工程款1040827.46元,并支付利息元118272.40元(利息以逾期付款数额为基数,自2017年9月26日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止,暂计至2023年6月15日,详细计算见附件);5、判决被告二在对被告一的注册资本认缴未实缴的范围内对被告一的支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6、判决被告三在对被告一的注册资本认缴未实缴的范围内对被告一的支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7、判决被告四对被告二的支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8、判决被告五在对被告三的注册资本认缴未实缴的范围内对被告三的支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9、判决确认原告就工程价款在涉案工程拍卖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10、判决由全体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5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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