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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思浦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吉昌村兴昌东路(梁伟杰厂房H1栋二层)]: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富暖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思浦特电器有限公司、吴芝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54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中山市思浦特电器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第6页共6页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富暖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7087元及利息(利息以25708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2年11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吴芝利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计5267.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思浦特电器有限公司、吴芝利共同负担。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758-3615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