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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高灶荣:
本院受理原告高心然诉被告高灶荣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1284民初1652号】,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1652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要点: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6月10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