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肇庆好洋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越华与被告肇庆好洋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1284民初3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肇庆好洋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越华返还工程款34000元;二、驳回原告黄越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越华负担19元,被告肇庆好洋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656元;原告已预交应由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回。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