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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严翠萍: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与被告伍志强、严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伍志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清偿借款本金284000元(暂计至2023年8月17日)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按照《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20120210079977)约定计收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应以借款期满后的逾期利息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借款利率计收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原告所主张的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上述计算的数额应当扣减被告伍志强已偿还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二、被告伍志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律师费1000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三、被告严翠萍为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44元,共计79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伍志强、严翠萍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预交的7916元案件诉讼费,由本院予以退回。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