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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艺涵、王杰、陈亚新:
本院受理原告严海珍诉被告王艺涵、王杰、陈亚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1284民初1175号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86410元及利息8382.72元(自2022年3月4日起按1.5倍LPR即年利率5.55%暂计至2023年12月1日共638天,截止日至实际清偿之日另计);2、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7月16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在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法庭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周书记员 承办法庭: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法庭
联系电话: 0758-3615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