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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陆吉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肇庆市弘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吉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陆吉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 2021 年 7 月 20 日至2023 年 7 月 31 日的物业管理费4579.9 元清偿给原告肇庆市弘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肇庆市弘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陆吉鹏负担并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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