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陆水强(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桂圩镇齐源村委石脑村17号):
本院受理原告四会市雷立材料保护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水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电子、直接或留置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陆水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原告四会市雷立材料保护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30690元和违约金(违约金以306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5%计,从2015年7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广东省四会市江谷人民法庭:0758-3615134、351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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