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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日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原告四会市金利达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日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中山日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会市金利达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97.6元。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日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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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