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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告
被告席腊林:
原告李梦瑜诉被告席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判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席腊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梦瑜清偿借款96471元;
二、驳回原告李梦瑜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22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0元,被告负担22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