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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肇庆市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宇高: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弘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宇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民初2142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要点: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租赁款56444元及利息639.23元(以应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实际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6月25日9时45分在本院大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