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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可(住河南省镇平县城郊乡五里河村中五里河6组):
本院受理原告梁锦芳诉被告陈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1284民初2514号】,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2514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要点:一、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二、依法判令被告在《商铺租赁合同》解除后立即返还租用的房屋;三、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8517元以及滞纳金194.81元(1、房屋租金以2839元/月的标准自2014年1月份起暂计至3月份为8517元,实际计至合同解除之日;2、滞纳金以月租金283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付清之日止;其中2024年1月份的滞纳金自2024年1月6日起算,暂计至2024年4月5日为97.95元;2024年2月份的滞纳金自2024年2月6日起算,暂计至2024年4月5日为64.21元;2024年3月份的滞纳金自2024年3月6日起算,暂计至2024年4月5日为32.65元);四、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以2839元/月为标准,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至被告返还房屋之日);五、依法判令原告没收被告的押金5678元;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5日15时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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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