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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冯少波、马兰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肇庆华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少波、马兰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少波、马兰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2018年 2月至2023年6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3705.27元及违约金(以尚欠的物业管理费为基数,自2024年5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缴清相应的物业管理费之日止)清偿给原告肇庆华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肇庆华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原告已预交270元,原告多预交的6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由被告冯少波、马兰芳负担并迳付给原告。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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