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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林智: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林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13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计 25 元(原告已预交),由 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