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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罗祥:
原告肇庆市东基团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罗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肇庆市东基团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编号为2018111017)于2023年7月14日解除;二、被告罗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东基团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5283.2元;三、被告罗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肇庆市东基团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编号为2018111017)的备案登记注销手续、四会市东城街道新元大道3号四季金谷(北区)4栋904号房屋的所有权预告登记及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并按照每日75.28元(752832元×万分之一)的标准,从 2023年7月29日起向肇庆市东基团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计付违约金至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编号为2018111017)的备案登记注销之日止,违约金计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九十日;四、驳回原告肇庆市东基团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