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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维、谭利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保利(佛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分公司诉被告杨维、谭利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 1284 民初 1312 号。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保利(佛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分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 50 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 25 元,由原告保利(佛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分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