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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84民初2209号向被告许茂堂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24-07-31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3331

许茂堂: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二妹、卢有容、刘思颖与被告许茂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许茂堂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二妹、卢有容、刘思颖归还借款本金11000元,并以借款11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7月2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二妹、卢有容、刘思颖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许茂堂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