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剑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剑军与被告叶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叶剑华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杨剑军归还借款本金30535元,并从2024年5月9日起以借款30535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剑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剑军负担72元,被告叶剑华负担58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