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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84民初3422-3号向被告陈彩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

发布日期: 2024-07-15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2175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陈彩银: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诉被告陈彩银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民初3422-3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原告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陈彩银立即向原告归还卡号为6228369171124110的信用卡借款本金59982.09元、总利息10891.78元、总违约金(含滞纳金)723.49元、总手续费1898.05元,欠款合计73495.41元(暂计至2024年3月11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陈彩银立即向原告支付因本诉所产生的律师费损失1000元;3.判令被告陈彩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实际产生的公告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9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大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