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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肇庆华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静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2618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准许原告肇庆华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2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1元,由原告肇庆华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