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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文君: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志强与被告谢文君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郑志强与被告谢文君离婚。案件受理费 300 元,由原告郑志强负担(本案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2376 元,多收的 2076 元由本院退回)。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