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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广东格林之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吴林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康建中诉被告广东格林之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吴林杰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格林之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康建中退回1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支付完毕止);二、被告吴林杰对被告广东格林之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