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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邓运忠(住湖南省衡南县江口镇泉边村邓冲组):
本院受理原告李惠娴诉被告邓运忠、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1284民初4462号】,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4462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要点:一、判令被告邓运忠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43204.95 元(暂计);二、判令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及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先行赔付,超出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赔偿限额以外的金额由被告邓运忠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0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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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